什么情况?银行行长离职遭“反向讨薪”70万_报道

2023-05-22 22:00:18     来源 : 湖南日报

银行行长离职后的绩效薪酬要被讨回?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有关劳动争议的民事二审判决书,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向其滨海新区支行原行长郑某提起上诉,要求郑某返还2013-2016年度绩效薪酬约70.67万元。


【资料图】

什么情况?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是银行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在发挥作用。该机制可以更好地约束金融机构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在企业内部形成薪酬激励与业绩风险相匹配的环境,对完善银行治理结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行长离职被银行“反向讨薪”

2010年10月,郑某入职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担任该行滨海新区支行行长。2013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0月至2015年10月;2015年10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

2017年,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免去郑某滨海新区支行行长职务,职级暂定技术序列15级,离岗清收,调入分行资产清收中心工作,离岗清收期限为半年,到期后分行将视清收开展情况、挽回损失情况确定下一步处理措施。其中“责任认定”部分载明,郑某对支行疏于管理,支行存量授信业务普遍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评估报告虚假、贷后管理未尽职等问题,郑某作为支行行长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银行方认为郑某作为支行行长管理不善给行里造成损失,担任离岗清收岗位后又无清收成效,又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持续旷工,于2021年6月对郑某作出开除决定,并对违规行为发生年度即2013年至2016年已发放绩效薪酬进行100%追索。

但在诸多“细节”上,双方各执一词。郑某称自己不存在违规行为,没有收到过银行2013-2016年度绩效工资。郑某表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离职时间为2020年10月;银行则主张以劳动者过失为由于2021年6月同郑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郑某表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0月到期解除,自己并未旷工。银行在劳动合同解除八个月后才通知自己被开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郑某表示《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制定在其离职后,对郑某不产生约束力。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地上述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称在2020年10月21日后,郑某未在银行处继续工作,银行未再向郑某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劳动合同终止7个多月后,银行以郑某旷工为由于2021年对郑某作出《关于给予郑某开除处分的通报》,并据此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为2021年6月7日,缺乏依据。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银行以《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通知对郑某进行绩效追索,缺乏依据,业已超过仲裁时效,该院不予支持。

银行“反向讨薪”并非个例

事实上,银行的“反向讨薪”并不罕见。据招商银行2022年年报显示,2022年该行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2876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

来源:招商银行2022年年报

渤海银行2022年年报显示,2022年该行追索扣回370人绩效薪酬1760万元。

来源:渤海银行2022年年报

那么,什么是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2010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2021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则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规定“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判决书显示,依据前述规定,郑某虽属离职人员,但仍适用绩效追索制度。业内人士认为,此案银行未能“成功讨薪”的主要原因或在于诉讼时效及员工合同续签等方面。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正逐步完善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对于银行而言,有哪些作用?

《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平衡好当期与长期、收益与风险的关系,确保薪酬激励与风险调整后的业绩相匹配,防范激进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招行年报中同样表示,为缓释各类经营和管理风险,该行根据监管要求及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相关机制。对此,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具有约束作用,能够在引导银行发展业务的同时,促进银行高管和重点岗位员工处理发展与风险的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合规行为。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翁梓驰认为,银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逐步完善,能够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平衡了岗位职责和收益,能更好做好内部的风险管控。

“从趋势上看,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将成为常态,但要使银行员工尤其是高管的薪酬体系与其审慎性风险承担行为有效挂钩,仅建立这一机制是不够的。根本在于要加快推出并运用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手段,完善银行薪酬结构,避免因短视行为导致银行风险的积累、影响银行的长远利益,增强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董希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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