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关注: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资格_破产管理人资格

2023-05-30 07:05:36     来源 : 互联网

1、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 根据新破产法及《规定》:管理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自然人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仅限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3、且该自然人必须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


(资料图片)

4、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自然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范围远远小于社会中介机构。

5、  新破产法之所以限定自然人担任管理人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因素有以下几点: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制度尚不发达,个人承担责任的能力相对较差,且破产事务管理工作涉及到法律、财务等诸多方面专业知识,其工作繁重,个人的知识背景和工作能力毕竟有限,恐难以适应其要求;法人或事务所由于其组织较为稳定,也不会因为破产管理工作的结束逃避责任担任破产管理人有利于提高破产事务管理工作的效率。

6、正是由于破产事务纷繁芜杂,新破产法才规定管理人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7、自然人担任管理人时可以聘用专业人士辅助其工作,聘用人员不当执行职务产生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这与法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时,仍需派遣具有自然人代表法人进行具体的破产事务管理工作无本质区别。

8、  至于关于个人担任管理人承担责任能力有限的担忧,我们应看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其性质主要为个人合伙,是人合组织而非资合组织,并不以资金实力见长,所以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责任能力并非一定优于自然人。

9、且新破产法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必须参加执业责任险,这样既确保了管理人在破产事务中的公正性,同时又强化了其承担责任能力。

10、随着我国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完善,个人担任管理人应无后顾之虞。

11、所以本文认为自然人和法人一样都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都具有独立的具体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在理论上选择法人或自然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并无优劣之分,因此不应限定自然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范围。

12、  从新破产法中选任管理人的范围可以看出,我国管理人任职的积极资格基本与目前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一致,顺应了世界破产立法发展趋势,体现了明显的职业化、专业化倾向。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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