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镇财政所员工,利用母亲骗取巨额保险,最终受到惩罚

2023-06-25 09:01:58     来源 : 大叔侃侃侃

«——【·前言·】——»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帅英,工作地点位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某镇财政所。


【资料图】

帅英分别在不同的时间为其母亲张宗碧,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渠县分公司 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基本保额为5万元和4万元。

在被保险人张宗碧死亡之前,帅英实际缴纳的保险费为69085元。

但是根据康宁终身保险的有关条款规定,“凡是身体健康并且投保时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以作为 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将赔付3倍于基本保 额的保险金”。也就是说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不得大于70周岁,并且具有健康的身体,然而1998年时张宗碧已经高达77岁,其年龄显然不符合康宁险的有关规定。

2003年3月15日,被保险人帅英的母亲张宗碧在家中发生事故,不小心摔倒,进而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帅英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当时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赔付3倍于帅英实际缴纳保险费的保险金,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人民币大约 27 万元。

后来保险公司经过反复调查,但因投保人已篡改被保险人的年龄在先,没有查出被保险人年龄经过篡改而不实的真实证据, 于是,保险公司在 6月15日召开了赔款兑现大会,按照投保人的要求给付被保险人赔款27万元。

但从 2003 年 7 月上旬,保险公司连续不断的接到 来自省保监局、省公司的十几位举报群众的联名举报信,信中检举被保险 人申报的年龄不实,是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在接到这些举报信后,保险公司内部成立了专案调查小组。

并在第一时间向市公安局支队报案。经过详 细调查以后,查出帅某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其母亲在1921年1月7日出生的事实,并且为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

早在1997年,帅英就曾找到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支书,通过违法手段,重新填写了一 张人口常住登记表,将其母亲户口档案中的年龄改为54岁,在体检时则找他人代为体检。帅英的保险诈骗行为被发现后,为减轻对自己的判罚。

故意修改自己的入党时间,市公安局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在 2003 年 7 月 25 日对帅英采取刑事拘留,并在8月8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县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后,这一案件又经过了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起诉,公安局要求对其复议,市检察院指定另外一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县法院宣告无罪,检察院抗诉,进而在二审法院内部发生严重的争议与分歧, 并进一步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争议焦点

对帅英保险诈骗案件的定性问题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投保人实施的投保行为不能定性为“保险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在使用法律规范上应适应《刑法》,帅英在与保 险公司订立保险同时实施的行为,已经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

以案释法

1.对帅英虚构保险标的行为中的虚构该怎么理解

在有的学者看来:‘虚构’在本质上就是无中生有,就是投保人以虚假的方式欺骗保险公司,并与其订立合同,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

笔者认为,在帅英案中,就帅英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险而言,对于“年龄”这一保险标的来说,首先是在于如何了解“无中生有”,而最关键的是在于理解“将原来不符合投保资格的保险标的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谎称为合格的标的”的内涵。

在实际的保险行为操作中,不存在没有年龄的自然人。

因此,这就在保险活动中不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把一个实际中没有年龄的人以虚假陈述的方式表述为有年龄”或者是“将在实际有具体年龄的人以虚假的方式表述成为没有年龄”。

但无论是行为人在虚构保险标的时采取的是部分虚构还是全部虚构虚构,均违反了刑法上的虚构。

在帅英骗保案中,帅英为其母亲在保险公司第一次投保时,她母亲已将近80岁,显而易见是不符合康宁险的投保条件的,但是帅英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将其母亲的年龄改小,以符合康宁险的要求。

从根本上说,帅英为其母亲向康宁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时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她的母亲的年龄在当时已经大大超过康宁险的具体要求。

因此帅英案中,保险标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而是通过欺骗的方式进行投保,当然构成虚构。

综上所述,帅英修改其母亲年龄投保的行为已经不能在用民事法律进行评价,她冒名欺诈的行为已经构成虚构保险标的,因此,帅英的行为在 本质上构成虚构保险标的。

2.帅英的行为根本上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在帅英骗保案中,帅英为其母亲在保险公司第一次投保时,她母亲已将近80岁,显而易见是不符合康宁险的投保条件的,但是帅英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将其母亲的年龄改小,以符合康宁险的要求。

从根本上说,帅英为其母亲向康宁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时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

因为她的母亲的年龄在当时已经大大超过康宁险具体要求。

因此帅英案中,保险标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而是通过欺骗的方式进行投保,当然构成虚构。

综上所述,帅英修改其母亲年龄投保的行为已经不能在用民事法律进行评价,她冒名欺诈的行为已经构成虚构保险标的,因此帅英的行为在本质上构成虚构保险标的。

3.行为人是否构成其他罪名

本案的行为人帅英先后多次为其母亲张宗碧

故意修改年龄、虚报年龄,以实现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的目的,其实施的行为在本质上违反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

假如对发生在实际生活中的类似帅英的行为不管不顾,在此种行为发生后,而仅仅诉诸于民事诉讼、行政制裁,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将极大的助长这种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不足以维护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对这类行为运用刑罚处罚时,仅仅限制在主观上以虚假的方式骗取保险金,客观上实施诈骗行为取得的非法所得较大(在1万元以上)的范围内。

因此限制不了公民的自由因而假如能够对这种犯罪行为,在客观上上进行合法公正的处理,以实现运用刑法的各种刑罚对该行为发生做出预防或防止发生骗保行为的效果”,帅英虚构其母亲年龄的行为在根本上属于虚构保险标的,并且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因此,对之应按保险诈骗罪予以认定。

年龄与保险标有什么关系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标的的具体内容,具体到帅英案中,针对帅英为其母亲投保的康宁险,其虚构的年龄到底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保险标的对帅英的行为定性具有决定性的响。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作为保险标的的,那么在本案中,年龄是否也属于《保险法》第 12 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呢?也可以进一步说,年龄是否与保险标的等同。

帅英的辩护人在法院审判时认为,根据《保险法》第 12 条和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帅英为其母亲投保的康宁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年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保险标的。

在此案中,她的辩护人认为保险标的仅指一个人的生或者死,并非包括她母亲的年龄,因此帅英未虚构保险标的,不能适用刑法来约束。

根据保险法可以得知,我国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如果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去世而在现实中不存在这个人,则无疑触犯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因而构成保险诈骗罪。

结语

我国刑法设定的保险诈骗罪,在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犯罪实施主体和保险标的的问题已经不能对发生在现实中的各种保险诈骗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它在与《保险法》某些问题上也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在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这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本文基于此,以帅英案为基础,探讨在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并对保险诈骗罪的有关问题提出较为完善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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